辦理臨時用電的相關規定
發布時間:2021-07-08 文章來源:
一、臨時用電手續應如何辦理
(1)臨時用電手續辦理與正式用電手續辦理是一樣的。
(2)單位申請的攜帶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《營業執照》及加蓋有單位公章的用電申請,到本區域供電營業廳辦理報裝手續。
二、臨時用電期限一般為多長時間
《供電營業規則》第十二條 對基建工地、農田水利、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,可供給臨時電源。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準許外,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,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,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。
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轉供電,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,供電企業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。如需改為正式用電,應按新裝用電辦理。
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,供電企業應迅速組織力量,架設臨時電源供電。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,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從救災經費中撥付。
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準許外,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。